“营改增”六项改革目标基本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营改增试点整体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各项改革目标基本实现。
一是优化了税制。实施“营改增”,使增值税的链条式抵扣机制在三次产业间得以贯通,上述重复征税弊端也从制度上得以消除。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我国增值税在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与国际惯例更好地接轨。
二是减轻了税负。试点以来至2013年6月,在已纳入试点的134万户纳税人中,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实现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减税幅度近30%。与此同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也相应下降。试点以来的减税总规模已超过900亿元。
三是扩大了内需。随着改革试点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拓宽,试点纳税人的市场需求和经营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对扩大内需形成了有力拉动。一方面,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其订单明显增加,销售收入显著增长。另一方面,试点一般纳税人自身设备更新投资的意愿明显增强,相应带动了上游制造业市场空间的扩大。
以上海市为例,改革试点后,“营改增”企业销售收入增长远高于企业总体销售收入的增幅,试点纳税人户均固定资产投资也远高于全部纳税人户均投资的增长水平。
四是促进了分工。受益于“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的缓解,改革试点以来,一些企业陆续实施了主辅分离的经营结构调整。在专业化分工的推动下,各试点地区从事生产性服务的新增试点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大幅增长的势头。
五是推动了创新。改革试点后,不仅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得以减轻,而且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其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规模逐步加大,带来了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有效增长,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同时,在试点中,部分从事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主动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过渡安排,选择缴纳增值税以获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权利,从而增加技术服务购买方进项抵扣,扩大技术服务的市场份额。
六是改善了出口。实施“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仅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实行出口免税,而且将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形成了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推动了这些服务类产品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得到退还,形成了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效提升了货物出口的退税程度。这两方面效应叠加起来,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改善。
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成效归集于一点,就是“营改增”为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这些都与改革的预期相吻合,甚至在一些方面还取得了超预期的效果,充分证明了改革的方向正确、改革的方案合理,加快推进改革势在必行。
“营改增”改革决策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完善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国税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营改增”,是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战略性部署,具有一系列重大意义。
第一,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税体制。“营改增”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转变,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领域税收制度不统一,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是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改革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升级。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机制在三次产业间连接贯通,促使企业实施诸如主辅分离等方面的经营结构调整,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改革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促进民生改善。实施“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将对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有效推动;通过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成长,将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形成有效支持。
资料:我国“营改增”改革实施过程一览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自1954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约170余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的外购货物和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服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营业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
200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即着手开展了“营改增”的系统性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改革设想。财政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共同申请了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中国增值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课题,也同时开展了相关研究。
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要求。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工作小组向国务院有关领导报送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方案研究》,系统提出了税务总局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整体考虑和试点的工作建议。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报送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开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的函》(沪府函[2011]13号),申请将上海市列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地区。
2011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确立了“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
从2011年3月份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多次赴上海调研,与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财税部门就“营改增”试点交换意见,并就试点实施时间、行业范围选择、税制要素安排、财政收入归属等重大问题达成了共识。
2011年6月1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相关报告中批示:“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但这是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可考虑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以利总结经验。”并要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深入论证,拿出方案,按程序报批。
2011年9月8日,李克强同志进一步指示:“增值税扩围改革事关重大,试点方案亦应统筹考虑,以利逐步扩展。”
2011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此后,又陆续发布了若干政策和征管方面的文件。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试点的行业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2年2月17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1个月后的首个申报期刚结束,李克强同志即赴上海召开座谈会,听取试点情况汇报,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2012年7月23日,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请示》,建议国务院批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9月起分批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
2013年2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座谈会,邀请12个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7个中央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共同评估和总结了2012年“营改增”试点工作,讨论和研究了2013年及以后的试点工作安排。
2013年4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总体情况和2013年扩大试点工作安排的请示》。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这一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这标志着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将进一步扩围、提速,迈入新的快车道。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根据各地国税局传回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各地共确认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总户数为73607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