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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展前通知

 
  欢迎贵司参加2013年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览会,在此开展之际,祝各位展商在展会中取得良好的展出效果,获取丰厚的产品订单。请仔细阅读以下参展须知,以方便贵司顺利参展
   
  一、参展商进馆布展登记
  各位展商自行入港后,请携带参展商工作证、“参展商进馆登记表(香港贸发局彩页通告第二页)” 及公司名片于进馆日到[参展商进场登记柜位]办理进场登记手续,领取大会场刊、摊位挂帘、名片盒及展览期间重要通告。
  日期:2013年10月26日(进馆日)
  时间:上午08:30--下午8:00
  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博览道入口大堂 
 
  二、展会时间
  1、布展时间:2013年10月26日(星期六) 下午1:00—下午6:00(午夜12时后施工将按摊位面积罚款)
  2、展览日期及开放时间(参展商可于27-30日上午8:30入场):
   2013年10月27—29日(星期日至星期二)   上午9:30—下午7:00
   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           上午9:30—下午4:00
  3、撤展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下午4:00后(不可提前撤离,午夜12时后施工将按摊位所在展馆位置罚款)。
 
  三、展会地点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湾仔博览道1号)。
 
  四、酒店入住
  已经预定酒店的人员,请直接到酒店前台自报公司名称及个人姓名,出示赴港通行证办理入住手续(名单已经交付酒店)。
  酒店附近交通:各参展商入港后需自行前往酒店,丽东酒店位于地铁炮台山站A出口,丽东轩酒店位于地铁北角站A2出口。
  酒店班车时间:
  酒店是不提供班车的,参展商可选择乘坐地铁或者打车从酒店去展馆,丽东酒店—展馆地铁路线:炮台山—湾仔(3站),丽东轩酒店—展馆地铁路线:北角—湾仔(4站),打车从酒店到展馆约40港币左右。
   
   五、展会注意事项
  1.特装搭建注意:如果参展商委托的承建商,在10月25日、26日及30日的午夜12:00
   之后仍然需要进行展位搭建或展位拆除的工作,承建商(或参展商)必须向会议展览中心缴纳超时罚款。
  2、根据香港贸发局规定,参展商如未满十八岁均不准进场,进馆日及展览期间,所有参展商及其职员必须佩戴印有参展商名称的工作证,工作证挂套可于展览中心入口处索取;请小心保管贵司工作证,以免遗失,申请额外工作证的收费为每张25港元或3美元。
  3、车辆等候处地点由将军澳更改至青衣,凡于进馆/撤馆日进入会展中心的货车/轻型客货车,必须同时持有由贸发局签发的车辆进馆/撤馆许可证及进场当天由将青衣车辆等候处签发的往来证明方可进场。私家车/的士不需要车辆许可证及往来证明,但必须从博览道/港湾道入口进入会展中心,并只能在博览道/港湾道正门落货。
  4、根据香港贸发局规定,参展商获得在展览会展出及(在非专有情况下)使用展览摊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有,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分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第三者公用。任何参展商如被主办机构发现如上所说各不符贸发局规定行为(一切以主办机构的决定为准),必须立即退出展览会、拆除展台及撤走展品,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5、根据贸发局规定,参展商只可在其展台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他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台范围以外。
  6、根据贸发局规定,参展商展示的产品,必须有六成以上产品与参展商所确认的产品区类别相符,若主办机构发现参展商用于展示指定产品的展览面积少于六成,贸发局有权要求参展商即刻重新安排展品,或终止其参展权,且参展商无追索权。
  7、根据香港贸发局规定,展台及展品重量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200千克的地面负荷限制。
  8、主办机构有权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认可规格、主办机构所定标准或展览会规则的展台,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商负担。参展商按主办机构规定重建展台所涉及的额外费用或任何其它损失或毁坏,一律不得向主办机构或其代理索偿。
  9、根据贸发局规定,所有标准展台的设计、搭建及装修工作均由主办方负责。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改动公司名牌、字样及标准展台构件。任何物品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或伸展超出摊位界限,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带来的装置、展品、宣传材料、标记及充气物等。展览净地摊位的高度不得超过5.5米。
  根据贸发局规定,位于博览道展馆的参展商需特别注意摊位最高为2.2米,禁止任何展品或物品放置高于2.2米;另外,为免启动自动灑水系统,参展商不得于摊位天花悬挂任何展品或物品;参展商若自行携带摊位装饰品,必须确保所有物品符合以下规定:(1)放于面向通道的物品不会高于1.6米(2)不得使用高于1、75米的展品或物品(3)物品必须放置于摊位内(4)物品必须用防火物料制造。
  11、进馆证、买家请柬、运输工人证
  进馆证:根据香港贸发局的规定,每9平米的展位将会发放3-5张进馆证。我公司将会在2013年10月中旬将进馆证快递至各参展公司。请贵公司妥善保管,并于布展当日(10月26日)凭此证进入展览会及领取展台布帘及相关展会资料。买家请柬:贵公司可将此邀请卡在展会开展前邮寄至相关买家,买家凭此卡可免费入场。连同进馆证、买家邀请卡一起快递的还有其他重要资料,如发票、邀请函、车证等。
  运输工人证:以往的运输工人证将不会再发, 因为会展中心规定运输工人于布展日(10月26日)及撤馆日(10月30日)必须佩戴由会展中心发出的手带,才可进出展馆。此手带将会由会展中心于卸货区派发予贵司所委托之运输代理,请提醒他们务必于布展日及撤馆日佩戴,以便进出展馆。运输工人进入展馆的方式为:
  1.如果运输工人是开货车将展品运送到展馆,则须持有进/撤馆车辆许可证及青衣车辆等候处派发的往来证方可领取手带,以便进入展馆。
  如果运输工人是通过正门进入展馆,则只需进馆证即可,请记得提前寄送进馆证给运输工人。
  参展商进馆登记,各位展商自行入港后,请携带参展商工作证、填妥“参展商进馆登记表”(香港贸发局彩页通告第二张)及公司名片于进馆日到[参展商登记进场柜位]办理进场登记手续,领取大会杂志、展台挂帘(只适用于标准及特级摊位之参展商)、名片盒及重要通告。
  13、一般团组出境注意事项
  a、外事工作授权有限,一切涉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对外统一的原则。在对外谈判、签定合作协议和经贸合同等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外事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在授权的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做出任何决定和承诺。
  b、对外交往,行动要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要合乎常规,衣着要整洁,因为这不仅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和精神面貌,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我们国家的形象。
  c、对重大的国际、国内问题,对外表态要谨慎,要符合中央的对外政策和精神。一般情况下不接受新闻采访,不允许单独与记者约会,对于记者一般的问话,可以按照中央精神作简单回答。如果是采访性质的,应请示团组领导决定。不要与记者过多闲谈。
  d、要注意内外有别,不要随意议论主人的礼遇和参观访问中的问题。在境外期间,对有关接待工作有不满意的地方,需向对方提出的,应先报代表团组领导,由团组领导统一向对方交涉,以便使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不要擅自对外发表议论。
  e、不得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出境,要严守国家机密。如果是谈判中所需的重要文件,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f、个人物品要小心保管,特别是护照和《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在外期间非常重要的、也是唯一的身份证明,务必妥善保管;同时,还要保护好通行证,不得撕页、不得在通行证上作任何记载。在港期间万一通行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团组领导报告,由组团领导向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件补发手续;返回内地后,向申办单位交回所补发的证件,并附遗失情况报告。
  g、不得擅自离开集体、驻地。如果要约见亲友,最好让他们到驻地来看你;如果外出,要事先请假,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同时不要一个人单独外出,以保证人身安全;要遵守当地交通法规,注意公共安全。
  h、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作为大的团组,大家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单位,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旦由于某些原因,彼此之间有了误会,不要在境外发生争吵,可以向团组领导反映,积极妥善地解决好问题。
  i、遇有大型活动,要尊重带队人的意见,听从集体安排,不随意行动,以免给集体活动造成困难。
  j、不要出入不正当场所。不要购买、携带不健康的甚至是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海关限制入境的物品入境,否则被边检或海关查获后,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切务因小失大。
  严格执行外事经费开支制度,注意节约。个人携带外汇出境,少量的不必申报,但携带美金4,000元以上,要凭事先由外管局批注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证明》如实申报,否则一经查实,将受到海关处理。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入境,如:毒品、象牙及象牙制品、犀牛角及其制品、鳄鱼皮制品等;法轮功、藏独、疆独、东突组织、其他反华组织和敌对势力及所谓“民运”宣传品等。另,电器等价值较高的物品携带出境原则上应在海关申报(即填单备案);原则上不得从香港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器等入境,否则入境时被海关查获后要就地缴税。
  16、展览团组注意事项
  博览道展馆撤馆日10月30日当天将实施特别交通安排,10月30日下午4点到晚上6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二期以及博览道范围将列为车辆禁止区,?位于博览道的参展商,10月30日下午4点撤展后,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离开展览中心:
   a、如需打车或自开私家车,请到展览中心旧翼(港湾道)入口处打的或开私家车;
   b、如必须从博览道入口打车走,只能等到10月30日晚上8点后,才能在博览道入口处打到车。
  17、根据贸发局规定,任何参展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牌贴上贴纸或挂上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围板、地板上不得粘上任何胶带纸和胶布,也不能钉上钉子或者加装任何装置。
  18、根据贸发局规定,参展商不可提前撤展,如被主办机构发现将影响下届参展。
  19、根据贸发局规定 ,参展商必须于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展品、摊位物料必须在主办方规定的指定时间内立刻清理。任何展品摊位物料搁置到展会现场都将被视为废弃物品,主办方会向有关参展商收取所需的清理费用。
  20、请留意展览会现场不设手推车租借服务,请自带展品较多的参展商提前准备手推车。
  21、以上所列若有未涉及情况发生,均以香港贸发局规定为准,香港贸发局享有最终决策权,具体请详阅香港贸发局彩页通告。
  (按照香港贸发局展览会参展规则)
  一、知识产权:
  1、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第三者的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权利,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或主办机构及/或后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侵权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和索偿。
  2、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必须同意遵守主办机构不时发出的任何《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处罚。假若参展商违反或拒绝遵守《参展商须知》的任何条款及条件,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禁止参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联系公司、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参加香港贸发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及/或进一步禁止其代表进入参展商当时正在参展中的展览会场。
  3、假若有投诉人/参展商(投诉人),按照《参展商须知》向主办机构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机构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它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二、处理投诉程序:
  1、假若阁下欲提出有关侵犯阁下知识产权的投诉,请向主办机构办事处报告(香港贸易发展局在展会现场设有专门受理机构及驻场法律顾问),将有专人负责有关投诉。
  2、假若阁下在摊位被人指控侵权,应转介有关投诉到主办机构办事处提出投诉。
  3、随附《参展商须知》的资料文件以及驻场法律顾问,均会指明侵权投诉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证据。
  4、假若驻场法律顾问根据投诉人提供之文件,认为投诉人之知识产权有效,而且被有关参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权,香港贸发局负责人员会前往涉嫌侵权参展商。
  5、香港贸发局作为主办机构,有权及有法律责任即时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最少三张。
  6、除非有关参展商能提出使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满意的证据显示其有权经营该等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否则会被要求立即收回有关产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览会举行期间经营所涉产品,同时须立即签字作出承诺,而承诺书副本及一张照片则交予被投诉人及有关参展商。香港贸发局会保留一份承诺书副本及一张相片作为记录。
  7、假若主办机构获悉有参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权及/或商标而被香港海关调查,将被要求该参展商立即收回所涉产品或物品。
  8、假若有关参展商拒绝合作或违反上述条款,香港贸发局有权禁止该等参展商或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参加香港贸发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9、主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定期到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涉嫌侵权的摊位视察,以确保有关参展商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或物品。假若发现参展商违反承诺,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即时取消该等或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的参展资格,毋须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并禁止其参加香港贸发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三、侵权处罚:香港贸易发展局有权就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决定是否禁止参展商或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参加香港贸发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1、在该局受理的侵权投诉中,涉嫌侵权的参展商没有或拒绝:●立即让该局职员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物品拍三张照片;或●应该局要求立即签署该局提供的承诺书,注明是否愿意收回或是决定继续展示有关展品或物品。
  2、参展商虽然应该局要求签署承诺书及让该局职员将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绝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及其后被香港法庭裁定侵权。
  3、参展商虽然立即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并签字承诺在展览会举行期间不再展示或经营所涉产品,但其后被发现违反承诺。在此情况下,香港贸发局有权即时取消有关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同时无须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
  4、参展商在展览会举行期间与香港贸发局合作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但遭香港法庭最少两度裁定在连续两届展览期中侵权。
  5、参展商在连续两届展览会中;●被超过一名投诉人作出四宗牵涉及不同知识产权的有据投诉;或●被同一名投诉人投诉最少有四项不同产品或物品侵权,而该等投诉为驻场法律顾问所接纳。
  6、参展商被控或被判触犯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或法规之罪行。有关知识产权刑事罪行之刑罚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任何人制造或处理侵犯版权之物品即属犯罪。版权条例已详细列明可构成该等刑事罪行之各类行为(香港法例第528章)。任何干犯有关罪行之人士可就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被处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四年或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八年,视乎有关行为之性质而定。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士:
  ⑴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
  ⑵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
  ⑶管有任何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售卖或任何商业或制造用途,即属犯罪。在者,任何人如伪造任何注册商标或将任何商标或任何与某一商标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会使人受欺骗的商标以虚假方式应用于任何货品,亦属犯罪。任何干犯商品说明条例中有关罪行之人士可被:
  ①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及
  ②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拥有权及被侵权的所需文件
  A版权
  1、作品的创作日期和地点;
  2、作品的作者名称及拥有者名称;
  3、原作正本或核登副本,例如设计图样及草图等;
  4、作品拥有权证明。倘若有关作品的作者是投诉人的雇员,则需提供雇聘合约;
  5、倘若有关作品的作者并非投诉人或投诉人的雇员,则需提供证明作者向投诉人转让版权的版权转让书。
  6、发票、货运文件或其他文件,而该等文件可以证明⑴首次出售有关该版权之产品或物品之日前,或⑵首次发布有关版权作品之日期。
  7、或根据版权条例第一二一条所作之誓章。
  B商标
  1、有效的香港商标注册证书或核登副本,包括续期证书或证明。
  C外观设计
  1、有效的香港外观设计注册证书正本或核登副本,包括续期证书或证明。《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
  D专利
  1、有效的香港专利权证书或核登副本,包括续期证书或证明。
  2、由投诉人之专利代理或法律顾问发出之书面意见书,证明投诉人于香港之专利权有效,而且被有关参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权。以及任何由驻场法律顾问因应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分租 :參展商一律严禁將展览摊位分租予第三者或与以任何其他方式与第三者共用。如有违者,主办机构会著令有关参展商即时将所有有关第三者之名片、展品及物品(宣传性质或其他)迁离展览摊位,费用由该参展商自付,该参展商亦会被禁止參加香港贸发局举办的所有展览活动。主办机构明确规定,参展商只可在其展览摊位内进行以下活动:
  (i) 推广、派发或展出附有參展商名称之展品、印刷品或图像宣传资料,或派发其雇员的名片。
  (ii) 容许其雇员招揽生意。参展商亦可在其展览摊位内(i) 推广、派发或展出印有其全资附属公司,或与之订有代理或分销协议的公司名称的名片、展品、印刷品或图像宣传;或(ii) 容许其全资附属公司,或与之订有代理或分销协议的公司的雇员招揽生意。惟参展商必須紧记,假若参展商有意为其附属公司或上述第三者公司进行上述活动,参展商必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主办机构提出申请事先书面许可,并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参展商与有关附属公司或第三者公司的关系。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決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其他人不得异议。如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参展商不得擅自为其附属公司或任何第三者公司进行上述活动,否则将被当作违规处理。参展商亦须紧记,上述活动涉及的产品,必须与展览会摊位确认信所述的产品类别展区相符。
 
  五、展品类别:
  参展商展示的产品,必须与展览会摊位确认信所述的产品类别展区相符。假若主办机构发现有参展商用于展示指定产品的展览面积少于60%,有权采取行动,要求参展商即时重新安排展品,或终止其参展权,参展商并无追索权。
 
  六、展品:
  主办机构不负责接受或储藏任何参展品或摊位物料,参展商应自行安排职员负责。在2013年10月30日下午4时展览会正式结束前,参展商不得将展品搬离会场。参展商如需特别协助,可与主办机构办事处联络。
 
  七、展览主办机构的机密问卷:
  展览结束时,参展商须向主办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提供参展资料,有关资料在未经参展商同意之前,不会向外界透露,唯整体统计数字则可对外公布而毋须先征询参展商同意。参展商必须填写有关参展问卷。主办机构将于展出最后一天。
 
  八、摄影及录影:
  未经主办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在会场内擅自摄影、录影或录音。(在本单位展台除外)
 
  九、音量/扩音器:
  所有视听器材必须妥为摆放,并将音量尽量调低至可接受之程度,以免妨碍其他参展商或参观人士。参展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示范活动所采用的视听器材不会发出超出75分贝(A级)的音量。如发出的声浪对其他参展商及参观人士造成骚扰,主办机构有权立即终止有关展示活动,而无须为此向参展商退还有关费用或作出任何赔偿。设于摊位内的视听器材,概由参展商负责,而参观人士及其雇员在操作此等器材时的行为,须由参展商监督。
 
  十、派发宣传品:
  参展商不得在会场内的公共地方派发任何宣传品、纪念品或同类物品,只可在本身的摊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及小册子等宣传品。
 
  十一、摊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1、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有摊位必须有职员看管及布置妥当并摆放展品。展览会只开放予业内人士参观,参展商不得在会场内零售展品。
  2、任何参观者、參展商或其代理,如被主办机构认定为精神不健全、醉酒或会对展览会、其他参展商或参观人士造成骚扰或不便,主办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入会场。参观及参展人士未满十八岁均不准进场。
  3、主办机构及组展单位对设计参展商/参观者、其个人物品及展品的任何风险,概不负财务或法律责任。参展商应为其展品、摊位装置、会场及其他第三者投保。参展商如有贵重展品需要通宵贮存,应自行投保或聘请特別护卫服务,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负责。参展商如需特別协助,请与主办机构办事处联络。
  4、所有参展商带进展览场地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摊位、展览摊位及展览净地)的财务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宣传品)均由参展商自行负上责任。主办机构对该等财物或物品的安全及保安不作出保证,亦无须为任何失窃、损失或损坏负上任何责任。为免生疑问,主办机构于展览场地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摊位、展览摊位及展览净地)所提供的陈列柜、贮存柜及其它贮物设施只作展览用途。参展商于任何时间均对存放于该等陈列柜、贮存柜及贮物设施的所有财物或物品的安全及保安拥有全部责任。
  5、为突出展品,主办机构将于展览会举行期间把展馆内的灯光调暗,敬请留意。
  6、参展商如张贴任何大会认为违反展览会宗旨或损坏展览会形象的标语或海报,主办机构有权拆除该等标语或海报。
  7、参展商须全权负责采取措施以保护公众人士免受任何移动或运作中的展品所伤。
  8、参展商如欲在展览会上使用激光产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参展商须于展览会开幕前至少两个月将有关申请呈交主办机构审批。
  9、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广告宣传或示范,包括举行时装表演。
  10、一切音乐演奏,包括在时装表演中是用音乐录音,必须经以下机构许可:
  (甲)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地址:香港中环亚华诺道3号环贸中心 18楼
  电话:(852)2846-3268 传真:(852)2846-3261
  网页:http://www.cash.org.hk/en/home.do
  (乙)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湾宏光道1号億京中心A座18楼A室
  电话:(852)2861-4318 传真:(852)2866-6869
  网页:http://www.ppseal.com/tc/home.html
  (丙)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48-62号上海实业大厦22楼
  电话:(852)2520-7000 传真:(852)2882-6897
  网页:http://www.hkria.com/en/index.aspx
  (丁)有权不时授出有关许可的其他有关机构所有与申请音乐演奏相关的费用与开支一概由有关个别参展商承担。
  11、参展商只可展示与展览会摊位确认信所述的产品类别展区相符的展品及宣传品。
  12、参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上悬挂或以其他方式贴上任何贴纸、海报、悬垂物或其他物品。
  13、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使用压缩气体所填充之气球。
  14、展览会期间,参展商必须有一名合资格及认可代表在摊位当值,该名代表必须对参展商的产品及/或服务了如指掌,并有权就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事宜进行洽商及签订合约。参展商必须交出确认(形式将根据主办机构合理要求)该名代表遵守本细则以及主办机构或其代理在展览会举行前或举行期间发出的所有指示。
  15、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撤除或要求参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摊位或分配给参展商用于特装参展的区域摆放或展示的产品、宣传品或其他物件,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有关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主办机构无须就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损失、毁坏或开支负任何责任。
  16、参展商保证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权利;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办商和雇员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或主办机构及/或后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侵犯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偿。
  17、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同意遵守主办机构不时发出的任何《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罚则。假若参展商违反《参展商须知》的任何条款及条件,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禁止参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关联公司、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参加香港贸发局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及/或进一步禁止其代表进入参展商当时正在参展的展览会场。
  18、假若有投诉人/参展商按照《参展商须知》向主办机构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机构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该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19、摊位装嵌、构建及布置必须于主办机构指定的时限内进行,并须于紧接展览会开始当日前一天下午6时前完成。主办机构保留权力为未能按时完工的分配予特装参展用之展览场地区域或摊位装嵌、构建及布置,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20、参展商只有在展览会不向公众开放时,并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同意方可修理或改动摊位或展品。
  21、未经主办机构特别批准,不得在展览会最后一天的正式结束时间前拆卸或撤除摊位或展品。
  22、所有视听器材所产生的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参观者构成任何滋扰或不便。主办机构保留权力指定一家或以上独家视听器材供应商,参展商须向该等指定供应商租用器材。
  23、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许可,参展商不得在展览场地擅自摄影、录音、录影、转播及广播,也不得准许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24、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有摊位必须有职员看管及布置妥当并摆放展品。展览会只开放予业内人士参观,参展商不得在会场内零售展品。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
  25、参展商必须将其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的详细资料在他们获准进入展览场地前呈交主办机构审批及登记。该等人士一经认可(认可人员),将获发工作证,以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之用。参展商谨此承诺确保其认可人员:⑴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工作证;⑵不会将工作证给予他人使用;⑶于展览会结束时按主办机构要求将工作证交还主办机构;⑷遵守本细则对参展商实施的所有规定;及遵守主办机构为批准他们进入展览会所实施的所有规定。
  26、主办机构将在海外及香港为展览会安排及负责进行所有宣传活动。参展商
  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或其代理不得就整体展览会的宣传接受或安排任何访问、发表公告、新闻稿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
  27、参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获准于展览会中参展而取得的有关主办机构或任何参展商的业务或事物的技术性或保密资料,也不得容许其他展览会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这些资料。
 
  十二、参展商行为守则:
  香港被公认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商贸中心,香港贸易发展局亦保持一贯宗旨,以最佳的服务及制作水准主办世界级的贸易展览。为保持香港作为亚太区商贸展览中心的领先地位及建立更尊业的商贸形象,香港贸发局特订立以下的参展商行为守则,以兹促请所有参展商注意及遵守:
  (一)、展品陈列
  各参展商只可在本身的摊位范围内布置和摆放展品,不得在会场的公共地方摆放任何展品,并需保持会场的整洁及注意防火安全。另外,各参展商必须自行将本身的包装箱储存于适当的地方。
  (二)、看守展位
  1)参展商须保持摊位整洁及井井有条。
  2)参展商须自行将本身的包装箱储存于适当的地方。
  3)参展商必须确保摊位的布置及展品陈列符合该展览会的形象。
  4)参展商必须确保摊位时刻均有职员负责看守,并一概不得把展品提早撤出展场,如需协助,可与主办机构办事处联络。
  (三)、礼貌行为及态度
  展览期间参展商应专业及有礼貌地进行商业洽谈,并须尊重及有礼貌地对待各参观人士及其他展商。参展商应欢迎各类参观人士参观其摊位。在任何情况下,参展商都不能张贴任何带有歧视成分的标语,以限制某类参观人士进入其摊位参观。为保安理由,参展商须经常携带参展商证件,并不得把参展商证件转让或给予别人使用。
  (四)、个人权利
  参展商须尊重其他参展商的权利。参展商及其职员非经邀请,不得擅进其他展商展位。
  (五)、食品及饮料
  根据香港会议展览中心规则及相关条例,参展商不得携带食物及饮料进入会场。如需进食,可到会场内的饮食部或餐厅。为确保展览会会场的卫生及整洁,参展商应尽量避免在其摊位内饮食,参展商及其职员可到大会指定的房间或地方进行饮食。
  (六)、知识产权
  所有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不可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参展商需遵守由主办机构发出的《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其中所列的规则及处理投诉程序。
 
  十三、摊位物料/宣传品与展品的进场及撤场:
  1、参展商必须按照主办机构的安排及于指定时间内进出展览场地。
  2、运送物品往返展览场地,以及接收、布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费用,一概由参展商负责。
  3、在展览场地铺有地毯的范围内不得使用液压车。
  4、参展商必须于展览会结束后,立即按主办机构的安排及指定时间内撤走参展商的所有展品、摊位物料/宣传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摆设。任何遗留在展览场地的参展商展品或摊位物料/宣传品均被视作弃置物,主办机构将予以清理,费用一概由有关参展商承担。任何因处理该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话),全部归主办机构所有,主办机构无须向有关参展商呈报收益。
  5、主办机构保留权力委任一家或以上独家承包商处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进场及撤场事宜,参展商必须使用该等独家承包商的服务。
 
  十四、参展商工作证,承建商工作证及车辆通行证:
  1、所有参展商及其职员在进场、离场和展览会举行期间,必须于显著位置佩戴正式工作证。为保安理由,参展商应只派发工作证于其职员使用。
  2、承建商名牌只适用于展会进馆日及撤馆日,不适用于展览期间。
  3、进入卸货区及货运升降机,必须出示由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香港贸易发展局发出的车辆通行证及于进/撤馆日由车辆等候处发出之往来证明书。每一参展商只能获得预先发给一个车辆通行证,在主办机构指定的进场及离场时间内使用。持证大型车辆/货车/轻型客货车必须把行车证贴于挡风玻璃上以便警方查证。更多参展商手册内容,请登陆香港贸易发展局网站:http://www.hktdc.com/fair/hklightingfairae-sc/香港国际秋季灯饰展。
 
  十五、联系方式
  各个展馆入口较醒目的地方,都有贸发局的摊位服务处,各位如有摊位搭建、租赁等一切展位事宜都可以直接去咨询解决。
  
  预祝大家参展成功!